關 鍵 詞: |
少年法制;少年法院;社工輔導;裁量權;收容;觀護人 |
中文摘要: |
為求對少年處遇之多樣化,增訂交付保護管束者,並得命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勞動服務;增加「交付適當之福利機構輔導,並得安置」之處遇,且除保護管束外,各項處分期間之長短均由法官於裁定時一併諭知(第四十二條)。少年行為之被害人亦為少年時,增訂被害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也有抗告權,且增列對於少年法院法官所諭知之保護處分認為不當,亦得提起抗告以為救濟之規定,並就被害人以外之人得行使抗告權之情形,不限於被害人死亡一種,而將其他事實上重大事由亦包括在內(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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