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審判籍;土地管轄;事物管轄;仲裁地;仲裁事件;非訟性 |
| 中文摘要: |
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首要決定者即係「管轄法院」之問題,我國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採用抽象概括之規定,於法院處理各種具體仲裁事件時,如何決定「管轄法院」不無困難,日本「仲裁法試案」依法院處理之各種仲裁事件,分別列舉其管轄抉院;除相對人之普通審判籍外,常以「仲裁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可解決因欠缺普通審籍之困擾,於立法上殊值借鏡,八十六年八月行政院通過「商務仲裁條例修正草案」對於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管轄法院」雖未修正,僅依「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一語,仍嫌不足,惟就仲裁判斷書之備查部分,草案已增訂「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部分,草案已增訂「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均屬於明智之增訂,應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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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 參、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立法沿革 肆、日本仲裁法是案(一九八九年)之規定 伍、各種仲裁事件之管轄法院 一、商務仲裁條例之特別規定 二、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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