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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仲裁事件中管轄法院之研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1997.1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18 期/19-32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908
關 鍵 詞: 審判籍土地管轄事物管轄仲裁地仲裁事件非訟性
中文摘要: 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首要決定者即係「管轄法院」之問題,我國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採用抽象概括之規定,於法院處理各種具體仲裁事件時,如何決定「管轄法院」不無困難,日本「仲裁法試案」依法院處理之各種仲裁事件,分別列舉其管轄抉院;除相對人之普通審判籍外,常以「仲裁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可解決因欠缺普通審籍之困擾,於立法上殊值借鏡,八十六年八月行政院通過「商務仲裁條例修正草案」對於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管轄法院」雖未修正,僅依「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一語,仍嫌不足,惟就仲裁判斷書之備查部分,草案已增訂「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部分,草案已增訂「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均屬於明智之增訂,應值肯定。
目  次: 壹、前言
貳、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
參、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立法沿革
肆、日本仲裁法是案(一九八九年)之規定
伍、各種仲裁事件之管轄法院
  一、商務仲裁條例之特別規定
  二、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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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仲裁事件中管轄法院之研究,律師雜誌,第218期,19-32頁,199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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