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論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程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2.10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試刊號/18-19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422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行政機關人民提議法規命令法律授權
中文摘要: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第 2 項規定:「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對法律已施行半年仍未依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主管機關,提議訂定之,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
目  次: 壹、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意涵
貳、行政機關之處理程序
一、同意訂定
二、不同意訂定
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震山,論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程序,月旦法學教室,試刊號,18-19 頁,2002年10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