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直律效力;有利原則;餘後效 |
中文摘要: |
勞基法第七十一條應受「有利原則」之限制,即:僱主單方所制定之工作規則較團體協約有利於勞工時,仍應認為有效。蓋工作規則既為僱主單方所制定,其單方決定「拋棄」團體協約對自己有利之部分,即應受到拘束。我國勞基怯第七十一條之立法,未橫向地顧及團體協約第十六條但書關於「有利原則」的明文規定,同時在勞基法第七十一條作同類之規定,結果形成二者在「價值判斷」上的衝突,形成「碰撞式的漏洞」,此或許是勞基法第七十一條於立法時參考日本勞基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但未慮及日本勞動組合法第十六條關於協約之強行效力之規定,並未如我國團體協約第十六條但書作了「有利原則」的規定,二者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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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節 團體協約與勞動契約之關係 一、團體協約對勞動契約之強行效力、直律效力 二、協約是否成為勞動契約之內容(內容說?外部規律說?)以「餘後效」為中心 三、有利原則 四、規範的部分之範圍及對勞動契約之影響 第二節 團體協約與工作規則 一、團體協約對工作規則之強行效力及直律效力 二、有利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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