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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二四二號解釋-有關鄧元貞重婚問題之釋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秋萍
出版日期: 1989.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7 期/29-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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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婚姻政策男女平等重婚事件妨害社會秩序身分行為家庭人倫秩序
中文摘要: 一夫一妻之婚姻政策,為維持男女平等、家庭和睦之理想制度,不容吾人置疑,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採之,也為不爭之事實。重婚之情形,本來多種多樣,無論重婚者係恣意為之,或係得利害關係人之同意、原宥,或因一造之不知,或為傳宗接代之目的,或因與原配偶長期隔離,相聚無期,音訊全無之情形,可說不一而定。論者認為重婚之撤銷,不設除斥期間,正所以貫徹一夫一妻制。惟如修正前民法,並未採絕對一夫一妻制,此由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對重婚採「得」撤銷之規定,即可知之。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男女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實際共同生活無法使其身分發生改變,更不能自此使其地位優於有正式婚姻關係之配偶,同居如此,重婚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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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秋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二四二號解釋-有關鄧元貞重婚問題之釋示,萬國法律,第47期,29-33頁,1989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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