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羈押;拘捕前置;解送;偵查;告知義務;即時訊問 |
中文摘要: |
關於偵查中受理羈押聲請之法院管轄,法律未另設特別規定,應適用一般管轄規定,固無疑義。惟在法院事務分配上,應該由何法官受理上揭偵查中檢察官羈押之聲請,有加以檢討之必要。此所涉及的不僅是法院內部事務分配有效性、合理性,更重要的,此亦涉及對被告權益有關的「公平法院」的考量。本文認為,著眼於公平法院的考量,受理偵查中羈押聲詩的法官與受理本案的法官應加以區分。由於法官斜於羈押要件的審查,除了審查法定羈押事由外,亦須審查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是在此調查過程中,法官對於本案事實多少在某程度上業已有所調查;若起訴後,本案仍由學理羈押裁定法官審理,勢必造成法官在本案審理程序前,當形成某程度之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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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壹、羈押拘捕前置主義 一、新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二、立法政策檢討 三、新法解釋方向 四、立法之建議 貳、法定期間-解送法院前偵查機關得進行之偵查行為 一、實務作法 二、文獻見解 三、分析檢討 參、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踐行之時機 二、告知義務踐行之方式 肆、法院「即時」訊問 伍、偵查程序中受理羈押相關聲請的法官 一、受理羈押聲請的法官 二、受理其他羈押相關聲請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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