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債權人;聲明異議;第三人異議之訴;本票;強制執行;假處分 |
中文摘要: |
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原則上係以執行債務人對於執行債權人之間,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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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為保護正當之債權人,明知不可為而不得不為之程序 一、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程序之運作效果有限 二、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及第十八條裁定停止執行之程序運用,法律上無理由 三、合併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參、虛偽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與合法債權人未受保護所引發之法律問題 一、執行名義之騙取與執行妨害 二、就債務人之同一財產,先行之債權人為假處分執行後,執行法院允許後行之債權人為終局執行,使假處分執行歸於無用,此種最高法院解釋之檢討 三、假處分執行之債權人,可否以終局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假債權為理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肆、結論一強制執行法之法律漏洞與解釋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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