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學自治;退學處分;法律保留;學術自由 |
中文摘要: |
憲法基於基本權利保障建構出法律保留機制,而同時享有學術自由的大學,為了完成培育人才、提升學術之目的,對於學生的課業學習與行為品行予以考評篩選,必須賦予大學針對其特色與發展,享有充分之自主權。一方享有憲法受教育之權利,他方則享有憲法學術自由之自治立法權,兩者之間非屬排斥,而在共同競合中尋求均衡點,此為本文探討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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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德國大學法對學習自由之限制與剝奪 貳、我國大學退學法源之爭議性 參、自治立法權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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