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土地登記;公信力;賠償責任;物權;善意取得;所有權 |
中文摘要: |
土地登記更正,謂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更正。其錯誤或遺漏,係由當事人之過失,或由登記官員之過失。然既登記完了,如有錯誤或遺漏,是否常得更正?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為之。然可否更正,標準如何?並無規定。舊土地法第九十四條現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通知或聲請土地裁判所審查。經審查後認為於他人權利無損害者,得准其更正。依此規定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係以對他人權利無損害時為限。現行土地法未及此點,對於土地登記公信力之保護,應如何配合,實有研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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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關於表示欄者 二、權利事項欄 三、錯誤遺漏與公信力 四、登記錯誤遺漏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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