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建築契約;買賣;不動產;合建契約;委建契約;消費者 |
中文摘要: |
針對工程合約實務問題,作者在本文中提及,一般所稱建築契約、買賣不動產契約,包括合建契約、委建契約等,是否亦屬於工程合約之一種?按「建築契的」、「不動產買賣契的」本身並無明確之定義。以合建契約為例,通常係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提供技術,互相合作完成房地之興建,其性質和大型工程之工程營繕合約確有諸多相近之處,因此並非不可將其亦列入工程合約之一環。「不動產買賣契約」原則的上亦復如是。但於此有一有別於工程合約者,在工程合約中,業主往往係佔有談判之優勢,亦即在一般之工程市場上,常常是「賣方市場」;而一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主體,則是消費者與建商,二者之經濟地位顯然係以消費者居於劣勢,因而須賴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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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工程合約之定義 二、工程何約在我國法律上之定性 (一)非典型契約 (二)雙務契約 (三)有償契約 (四)諾成契約 (五)不要式契約? (六)要因契約 三、工程契約之種類 (一)工程設計服務契約 (二)營繕工程契約 (三)分包契約、轉包契約 (四)監工契約 (五)其他(地質探勘、設備租借、工程保險等) 四、工程契約之特性 (一)工程契約具相當之專業性 (二)工程契約具多樣性 (三)金額龐大 (四)政府相關法規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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