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質;效力;出版權;出版人;義務;權利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五二七條與第五一二條所定原則不同,該條第一項規定著作物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瑞債三九二條一項)。著作通常為不代替給付,因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不能完成時,為非可歸責於著作人之事由為給付不能,其契約關係當然消滅。雙方當事人各負其已支出之費用,不能對於他方起訴。已受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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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出版之意義及性質 二、出版之效力 (一)出版權授與人之義務與權利 (二)出版人之義務與權利 三、出版關係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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