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起訴狀一本主義;傳聞法則;直接主義;任意性;公判中心主義;證據能力 |
中文摘要: |
刑訴法第三二○條第一項規定:「除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外,以書面代替審判期日之陳述、或以他人審判期日外之陳述為內容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否定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一般稱此為傳聞法則或傳聞證據禁止原則。所謂傳聞證據是謂,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的事實,未經其體驗者本身於公判庭陳述,而以其他方法提出於公判庭之證據。就定義而言,依一般之說明,是指在公判庭上以公判庭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或書面,且用來證明該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之證據。其中,包括原陳述(本來之陳述)係以書面之形式被表示,以及經由他人陳述之媒介,間接被表示之二種情形。
|
目 次: |
一、問題之所在 二、傳聞法則 (一)意義 (二)傳聞法則之根據 (三)傳聞法則與憲法三七條第二項‧直接主義 (四)非傳聞 三、傳聞法則之例外 (一)例外之類型 (二)任意性之調查 (三)同意書面與合意書面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