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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傳聞法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三井誠陳運財
出版日期: 1999.0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32 期/73-8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213
關 鍵 詞: 起訴狀一本主義傳聞法則直接主義任意性公判中心主義證據能力
中文摘要: 刑訴法第三二○條第一項規定:「除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外,以書面代替審判期日之陳述、或以他人審判期日外之陳述為內容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否定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一般稱此為傳聞法則或傳聞證據禁止原則。所謂傳聞證據是謂,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的事實,未經其體驗者本身於公判庭陳述,而以其他方法提出於公判庭之證據。就定義而言,依一般之說明,是指在公判庭上以公判庭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或書面,且用來證明該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之證據。其中,包括原陳述(本來之陳述)係以書面之形式被表示,以及經由他人陳述之媒介,間接被表示之二種情形。
目  次: 一、問題之所在
二、傳聞法則
(一)意義
(二)傳聞法則之根據
(三)傳聞法則與憲法三七條第二項‧直接主義
(四)非傳聞
三、傳聞法則之例外
(一)例外之類型
(二)任意性之調查
(三)同意書面與合意書面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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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誠、陳運財,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傳聞法則,律師雜誌,第 232 期,73-83 頁,1999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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