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最大善意原則;保險契約;誠信原則;先契約義務 |
| 中文摘要: |
若我國法並無最大善意原則之相當規定,因而類推適用英國法例為民法第一條之法理,以之填補法律漏洞,並無可議之處;而若我國法已有相當規範,則英國法例並無具優越本國法之地位,不得取代本國法已規定事項或逾越本國法律文義之範圍。本文研究結果顯示,英國法最大善意原則無論在其內容與表面文義之解釋,均已非原貌。「最大」一詞既僅在反映其適用之開放彈性,實已超出其表面文義顯示之內涵,而最大善意原則業已部分修正並持續修正中,雖短期之內未必全面廢除,惟亦是長期可期待者。因而最大善意原則將不再是長久以來傳統保險法學所稱之最大善意原則矣。稱之為善意原則似較能反映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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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最大善意原則基本概念 參、最大善意原則於保險契約之適用 一、現代最大善意原則及其修正 二、先契約義務 三、後契約義務 肆、比較法 一、誠信原則於契約法之適用 二、誠信原則於保險契約法之適用 三、小結:英國法最大善意原則與大陸法系誠信原則之異同與調和 伍、結論、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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