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官;司法行政;法官自治;司法改革;修憲;憲法 |
| 中文摘要: |
作者認為,我國行憲四十餘年,司法不但未善盡其保護功能,且在某種程度上自甘墮落成為侵害人民權利之幫兇,此情形之發生係因人謀不臧,亦是制度不善所致。以當時修憲之契機,作者認為針對各種因司法制度不善而生之弊端,應有對症下藥之必要,並以建立以法官為主的司法制度、建立獨立自主的司法預算此二方式,闡述如何改善司法制度。作者認為,司法的核心在於裁判,裁判則以法官為其核心,固司法制度之建立應以法官為中心,明確表示國家司法權應由法官行使,司法行政亦應以配合、支援法官行使司法權為其唯一目的,且透過法官互選而生之法院院長,負責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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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前言 一、建立以法官為主的司法制度 1.法官司法權直接來自憲法 2.司法行政係法官之後勤支援系統 3.明確昭示法官自治 二、建立獨立自主的司法預算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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