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律保留原則;懲戒;懲處;正當法律程序;停職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從而,首先成為爭點的是:憲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之「掌理公務人員之懲戒」,是否即表示:凡涉及公務員之懲戒(或懲處)事宜,皆應保留由司法院為之,行政院(權)不得為公務員之任何處罰(不管其使用何名稱)?申言之,憲法第七十七條是否宣示司法機關(院),為唯一之公務員懲戒(或懲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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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解釋主旨與爭論問題 貳、評折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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