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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 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00.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57 期/160-169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502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明鏘
關 鍵 詞: 法律保留原則懲戒懲處正當法律程序停職
中文摘要: 我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從而,首先成為爭點的是:憲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之「掌理公務人員之懲戒」,是否即表示:凡涉及公務員之懲戒(或懲處)事宜,皆應保留由司法院為之,行政院(權)不得為公務員之任何處罰(不管其使用何名稱)?申言之,憲法第七十七條是否宣示司法機關(院),為唯一之公務員懲戒(或懲處)機關?
目  次: 壹、解釋主旨與爭論問題
貳、評折
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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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 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 57 期,160-169 頁,2000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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