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獄;假釋;收容人;保護管束;刑事;犯罪 |
中文摘要: |
我國雖未採緩起訴制,但有類似作用之不起訴處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應為不起訴處分與得為不起訴處分之二場合。前者為欠缺訴訟條件或處罰條件而應為不起處分者。後者為情節輕微,顧可憫恕,得免除其刑之刑法六十一條所列各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檢察官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同意,命令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而得為不起訴處分,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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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刑事執行機構收容人數概況 三、理想的刑事機構收容人數 四、非監禁性處遇發達之主要原因 五、代替監禁刑的諸制度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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