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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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監禁刑的代替制度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甘妹
出版日期: 1985.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4 卷 第 1-2 期/1-35 頁
頁  數: 35 點閱次數: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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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監獄假釋收容人保護管束刑事犯罪
中文摘要: 我國雖未採緩起訴制,但有類似作用之不起訴處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應為不起訴處分與得為不起訴處分之二場合。前者為欠缺訴訟條件或處罰條件而應為不起處分者。後者為情節輕微,顧可憫恕,得免除其刑之刑法六十一條所列各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檢察官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同意,命令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而得為不起訴處分,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等。
目  次: 一、前言
二、刑事執行機構收容人數概況
三、理想的刑事機構收容人數
四、非監禁性處遇發達之主要原因
五、代替監禁刑的諸制度
六、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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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甘妹,論監禁刑的代替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4卷第1-2期,1-35頁,198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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