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撤銷權;訴訟法;基準時;程序保障;遮斷;實體法 |
中文摘要: |
由於上開各要求彼此間可能互相矛盾或處於緊張關係,故在可能範圍限度內應予調和而取得平衡,且須依照事件類型、當事人之因應及程序前後階段之不同,而為妥適之處理,其一律認為遮斷或全部認為不遮斷者,難說已致力追求具體妥當性,而適時確保撤銷權人及對造之財產權及訴訟權。詳細言之,於防禦型(被告有撤銷權)之情形,既然有撤銷權之被告被訴進入訴訟,大概應在此訴訟階段行使其撤銷權,縱使其欲保留,除非獲得原告同意,否則無論從實體法規定旨趣或訴訟法諸基本要求來看,均不能免負提出責任,於確定判決後撤銷權行使即受遮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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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關於撤銷權遮斷與否之考察方法與理論 (一)檢討之視角 (二)訴訟法諸基本要求之衡量 (三)對各說之批評 三、基準時後撤銷權行使之再檢討 (一)撤銷權人之提出責任再論 (二)具體的程序保障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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