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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基準時後之撤銷權行使與遮斷效-民訴法研討會第五十八次研討紀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士宦 等著
出版日期: 1996.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41 卷 第 3 期/124-148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854
關 鍵 詞: 撤銷權訴訟法基準時程序保障遮斷實體法
中文摘要: 由於上開各要求彼此間可能互相矛盾或處於緊張關係,故在可能範圍限度內應予調和而取得平衡,且須依照事件類型、當事人之因應及程序前後階段之不同,而為妥適之處理,其一律認為遮斷或全部認為不遮斷者,難說已致力追求具體妥當性,而適時確保撤銷權人及對造之財產權及訴訟權。詳細言之,於防禦型(被告有撤銷權)之情形,既然有撤銷權之被告被訴進入訴訟,大概應在此訴訟階段行使其撤銷權,縱使其欲保留,除非獲得原告同意,否則無論從實體法規定旨趣或訴訟法諸基本要求來看,均不能免負提出責任,於確定判決後撤銷權行使即受遮斷。
目  次: 一、問題之提出
二、關於撤銷權遮斷與否之考察方法與理論
(一)檢討之視角
(二)訴訟法諸基本要求之衡量
(三)對各說之批評
三、基準時後撤銷權行使之再檢討
(一)撤銷權人之提出責任再論
(二)具體的程序保障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士宦 等著,基準時後之撤銷權行使與遮斷效-民訴法研討會第五十八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 41 卷 第 3 期,124-148 頁,199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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