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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被害人補償制度中排除條款的適用問題-以德國法為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盧映潔
出版日期: 2002.05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1 卷 第 3 期/185-236 頁
頁  數: 52 點閱次數: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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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被害補償被害者學補害補償排除條款
中文摘要: 我國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通過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該法名為「被害人保護法」內容上實屬被害補償制度。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凡是被害人對其被告有可歸責事由者,或是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且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被害人的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此即被害補償制度中排除條款的適用問題。由於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開始實施未幾,可能尚難由實務見解歸納只對於所謂「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以及「給予補償是否有失妥當」的認定標準何在。而我國被害補償制度立法時的參考制度之一的德國,其在一九七六年通過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第二條第一項有與我國相類的規定。就德國執行犯罪被害捕的的實際經驗而言,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第二條所定的排除原因,即第一項第一款的『被害人的行為係造成犯罪損害的「實質原因」』(wesentiche Verursachung der Schadigung)以及第二款的『給付補償,將造成「不公平」(Unbilligkeit)』,這兩種情形在實務運作以及判決實務上是該法施行以來最大的爭議問題之一。實務界在累積多年的判決見解後,也逐漸發展出一些判斷準則。以下本文主要以德國實務上曾經發生的數個爭議案例,說明實務界及學界的看法,從而探討德國在這個問題上基於判決的累積所引導出來的適用原則。或許對於我國日後適用被害補償排除條款時可供作參考。
目  次: 壹、問題說明
貳、德國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OEG) 中的爭議案例及判決見解
一、案例一
二、案例二
三、案例三
四、案例四
參、德國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第二條有關被害補償排除條款的適用與爭議
一、所謂損害發生之「實質原因」(wesentliche Verursachung)的判斷
(一)戰爭被害人照顧保護法(Versorgungsrecht)意義下的因果理論
(二)『「被害人舉止」與「加害人舉止」之互映性』原則與『「 被
      害人舉止」與「加害人舉止」之間的誤解關係』原則
(三)被害人行為的違法性的評價
二、所謂「非公平性」(Unbilligkeit) 的判斷
(一)提道德化的闡釋
(二)由被害補償之排除條款的功能探討「非公平性」的運用
肆、德國暴力犯罪被害人補慣法施行成效之概論-社會國的「虛有其表象徵
    」(Alibi fur den Sozialstaat)?
伍、附論
一、由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立法目的論我國補償排除除條款的適用
(一)被害補償制度之理論基礎說明
(二)我國被害補償制度立法目的之闡釋
(三)我國排除條款適用案例之說明與評釋
二、我國犯罪被害人保戶法的其他問題提出
(一)申請要件的相關規定檢討
(二)決定機關與救濟程序的制度設計理由與本文批評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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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映潔,論被害人補償制度中排除條款的適用問題-以德國法為說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1卷第3期,185-236頁,200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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