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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聯合財產制財產所有權之歸屬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79.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4 卷 第 4 期/9-16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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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聯合財產制財債權人所有權歸屬特有財產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中文摘要: 聯合財產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夫與妻之所有權自始分離。依民法第一○一六條規定,夫妻於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除妻之特有財產外,屬於聯合財產。又依民法第一○一七條規定,聯合財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至於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部分,以及由妻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為夫所有。由此可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確定夫妻所有權之歸屬似乎不困難。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妻所有之財產,法律採列舉之規定。
目  次: 一、問題的發生
二、實務上的見解
三、現行法上聯合財產制所有權歸屬的檢討
四、外國立法例的檢討
五、保護妻之利益
六、保護夫之債權人
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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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論聯合財產制財產所有權之歸屬,法學叢刊,第24卷第4期,9-16頁,197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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