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代辦權;經理權;代辦商;所有人;營業人;名義 |
中文摘要: |
廣義的輔助人,包括獨立的商人(代辦商、居間人、行紀、運送人、運送承攬人、倉庫營業人),稱為獨立的輔助人。俠義的輔助人謂從屬於特定之商人以輔助其營業之經理、店員及學從(日商法及我商人通例稱為商業使用人,在德商法稱為商業輔助人,惟輔助他人之營業,自己不為營業之主體。此等輔助人中,其輔助行為有一定者,運送人、運送承攬人、倉庫營業人等是也。有不問行為之種類,輔助商人一般之行為者, 居間人、代辦商及商業使用人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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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節 概說 一、代辦權及經理權 二、代辦商是否即為代理商 三、商業代理 第二節 代辦商之意義 一、委任人須為商號所有人 二、代辦商須為獨立的營業人 三、代辦商須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為商號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 四、代辦商須經常為一定商號辦理其事務 五、代辦商對外須以商號之名義為商號辦理事務 六、代辦商亦得選任次代辦商 七、代辦關係之性質 第三節 代辦商之種類 第四節 代辦商之代理範圍 第五節 代辦商之權利義務 一、代辦商之義務 二、代辦商之權利 第六節 本商號之義務 第七節 代辦關係之消滅 一、通知終止契約之特別規定 二、代辦商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營業之廢止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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