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聲請法院拍賣動產抵押物,應先占有抵押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光釗
出版日期: 1985.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32-33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223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權占有拍賣查封抵押物
中文摘要: 動產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為許可拍賣之裁定,並依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就動產抵押權人聲請法院為許可之拍賣裁定言,是否應先占有抵押物後,使得為之,有認為動產抵押權人欲行使其抵押權必先占有抵押物,其抵押物由第三人占有者,亦必追蹤取得占有後,始得拍賣;有認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自行出賣使需占有之情形,如聲請法院拍賣則無庸占有。基於動產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僅係為取得執行名義,而非實行抵押權,自無待先行占有抵押物後方得為之。同理可知,動產抵押權人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言,則需先行占有抵押物後方得為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光釗,聲請法院拍賣動產抵押物,應先占有抵押物?,萬國法律,第23期,32-33頁,1985年10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