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刑事訴訟;迅速審判原則;釋憲程序;客觀情事;體系正義;程序正義 |
| 中文摘要: |
如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違背一事不二罰原則而違憲,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立法不作為而違憲等,均因法官之聲請而作成,鑿痕尤在,且因聲請釋憲而裁定,縱係如此,如能使法官因聲請釋憲而裁定停止訴訟之利益與迅速審判原則之利益得其調和,當可益為彰顯司法正義的真切實踐。誠然,法官因聲請釋憲而裁定停止訴訟之所以與迅速審判原則互為齟齬,乃綠於吾國釋憲制度採集中於司法院大法官為唯一違憲審查機關一如前述,欲根本解決此一問題,宜藉「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之軌脈,依循其預定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之第三階段改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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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刑事訴訟迅速審判原則在我國法上的實踐 參、違反刑事訴訟迅速審判原則的效果 肆、法官聲請釋憲程序的檢討 一、聲請釋憲之主體 二、聲請釋憲之客體 三、聲請釋憲之條件 四、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伍、停止訴訟裁定與迅速審判原則的衝突 一、與因客觀情事停止訴訟程序法則之杆格 二、體系正義的價值矛盾 三、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衝突 陸、法官聲請釋憲停止訴訟與迅速審判原則的衡量 一、「守憲」或「依法」的抉擇 二、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之詮解 三、程序回復可能與時刻回復不能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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