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用事業;公用事業法;監督;收歸公營;法律關係;制裁措施 |
中文摘要: |
公用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或物品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故其營運為國家監督之對象,在社會主義或福利國家思想下,甚或認為公用事業應由國家直接經營,而為國家給付行政之一環。公用事業常是獨家經營之局面,從而公用事業在標榜自由競爭之市場經濟體制下,有無反獨占壟斷之法規,即所謂「反托拉斯法」或「公平交易法」之適用,亦成為有待澄清之課題。公用事業涉及問題有:1.國家對公用事業之監督與規範;2.公用事業與給付行政;3.反托拉斯法對公用事業之適用,本文分別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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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用事業之概念 一、法律規定「公用事業」一詞之涵義 二、公用事業之狹義與廣義 三、本文之公用事業之概念與範圍 參、國家對公用事業之監督與規範 一、公用事業之設立 二、內部業務經營之監督 三、外部顧客法律關係之規範與監督 四、與第三人法律關係之規範 五、自動停業或歇業之限制 六、制裁措施 七、監理、租用或收歸公營 八、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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