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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56.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 卷 第 1 期/63-67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5373
關 鍵 詞: 物權契約債構契約限制行為能力人債權行為當事人履行
中文摘要: 在我民法,物權行為是否為有因或無因,雖無明文規定,然物權契約與債構契約既有明白之劃分,則物權契約應解釋為相對的無因,由原則上為無因,惟使其行為形態及當事人之意思,轉為有因。(一)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同時為之者,可解釋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同其運命。異時履行之物權行為,則有不同。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行為,於成為行為能力人後為給付,其給付行為應為有效。有時可解釋為承認其訂立之契約,而補正原法律行為之效力。(二)原因行為與履行之處分行為,依當事人之意思以之互相結合者,即可適用民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其一部分無效,則其他部分亦為無效。(三)得撤銷之行為,其原因行為合意之瑕疵,得同時為無因處分行為之瑕疵,多可解釋為一同撤銷。
目  次: 一、物權行為之觀念
二、物權行為之要件
三、物權行為之獨立性
四、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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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論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法學叢刊,第 1 卷 第 1 期,63-67 頁,195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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