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非訟事件;親權;扶養費;保全制度;調查制度;合意筆錄 |
中文摘要: |
因此有關親權行使,為落實將來之執行,有關單位應研擬在將來的家事法院內另成立「確保履行」之執行單位,或制定特定規定,其執行方法應有別於一般債權的執行,一般債權執行無效果,發給債權憑證後,即行結案,有關扶養費執行無效果時,可以以繼續「勸告」方式,追蹤調查債務人之經濟情形,以促使其履行扶養之養務。一般債權之強制執行,不能扣押退休金或退職金;而給付扶養費則可以扣押禁止扣押之退休金或退職金,因為退休金禁止扣押立法上之用意,在於保障債務人的生活,但離婚之父母,不論那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生活保持之義務」已如上述,伸言之,必須維持與自己相同的生活,以退休金維持自己與未成年子女相同之生活,乃法理之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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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一)修正前民法之有關規定 (二)修正後民法之有關規定 (三)親權行使非訟程序制定與立法 二、增修條文所建制之新制度 (一)住所地與居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七歲以上未成年有非訟能力 (三)建立審前保全制度 (四)建立審前調查制度 (五)擴大非訟事件之處分至給付金錢等 (六)賦予合意筆錄之執行力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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