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選罷法;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公開演講;言論自由;街道演講 |
中文摘要: |
選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在政見發表會外,不得公開演講。公開演講限制之不合理,過份的壓抑屢遭怨尤,失去選舉活動之正面意義,跟本剝奪候選人及其助選員基本的言論自由,其違規者,尚且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不合理。按人民有言論自由,自不能因其為候選人身份,反而喪失言論自由,在短短的競選期間內,因種種限制致無法得到選民對候選人的充分「認識」,亦無法適度的推薦自己,係選罷法之一大缺失,選罷法種種限制,似有利於擁有龐大組織或財力作為背景,比較不依靠「街頭演講」取勝,對於無組織、又無財力,只能爭取草眾支持,甚顯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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