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事業結合;委託加盟;公平交易;市場優勢;風險;表決權 |
中文摘要: |
公平交易法所稱結合,指有,與他事業合併、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計有五款情形,而公平交易法規範事業結合之目的,主要在監督與防範事業透過與他事業結合之方式,取得或增強其市場優勢地位,進而達到控制市場之力量者。然而公平交易委員會適用公平交易法有關事業結合之規定以處理事業結合,將「他事業」解釋為以結合時既存事業為限,則其可藉此解釋以新設事業為名而規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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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公平交易法規範事業結合之內容與目的 貳、四則實務之檢討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0一二號對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他事業」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限之解釋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統一超商之委託加盟」與「三商行公司外食部之委託經營」之處理態度 三、公平交易委員對全家便利商店公司委託「個人」經營,與統一超商公司之委託加盟形態,作相同處理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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