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犯罪競合;數罪俱發;贓罪頻犯;一事二罪;法條競合;構成要件 |
中文摘要: |
法條競合,如上文所述,係兩種罪名(構成要件)內容之重複。唐律上,法條競合,就主刑言,與通常數罪俱發同,亦係非應累斷者。又唐律對數罪俱發,採取吸收主義(從一重斷);法條競合,從結論言,亦從一重斷。故於此點,兩者之區別,法律上並無重大意義。惟數罪俱發係二行為;於法條競合,兩罪名之關係甚為密切,乃兩種罪名(構成要件)照射於一行為之上。現行法上,須分為處罰上一罪(想像競合及牽連犯)其數罪(併合罪);反之,唐律上通常數罪俱發,就主刑言,亦是處罰上一罪,自無庸將其與法條競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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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一、數罪俱發 (一)意義 (二)處罰 二、贓罪頻犯 (一)意義 (二)處罰 三、一事分為二罪 (一)意義 (二)處罰 四、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 (一)總說 (二)適用範圍 五、除免、倍、沒、備償及罪止 六、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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