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婚約;婚約解除權;損害賠償;贈與物返還 |
中文摘要: |
就婚約而言,多數外國立法例甚少以明文直接規律,其內容由一般財產法之規定或依習慣法加以解釋。反之,我國傳統社會對訂婚頗為重視,其效力亦甚強。舊親屬法承襲傳統,對婚約雖有改進,但規定仍甚周詳。而民國七十四年之新法針對舊法之缺失加以補充,故不但未予簡化,反而更為周延。本文擬從法制史與比較法的觀點,一方面擬探討我國婚約內容之來龍去脈,以明舊社會訂婚之主要機能與特色,進而檢討現代婚約之如何改進。他方面,我國婚約與外國立法例加以比較,分析其利弊得失,期能在未來修法上,能供補長截短之參考。
|
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舊律例違反婚約之賠償原則 三、德國立法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四、我國舊法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五、現行法修正婚約之內容 六、民法第九七七條過失責任與第九七八條、第九七九條過失責任之解釋 七、民法第九七九條之一贈與物之返還 八、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