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偵查中羈押處分權應歸法院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1995.11.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94 期/52-5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054
關 鍵 詞: 羈押權提審制度事後審查制急迫性正當法律程序強制處分
中文摘要: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乃憲法所要求之理念與最高指導原則。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必須符合此項理念之要求,偵查中雖有發現真實追訴犯罪之必要,惟仍應遵守強制處分法定主義,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可是,檢視目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偵查中被告之防禦權的保障與檢察官所擁有之強制偵查權相比,顯然立於極其不利之地位,特別是做為偵查犯罪主體之檢察官竟能自行決定是否拘禁被告,實難期羈押處分之公正客觀。所謂「球員兼裁判」,令人懷疑比賽結果之公正,其理在此。要言之,根據上述之觀點,現行刑訴法中檢察官擁有得羈押被告長達兩個月之規定,實有違憲法以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國民人身自由之精神,期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儘速對現行刑訴法之此項規定作成違憲之解釋,使相關機關修法迅將羈押處分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合上開憲法之本旨。
目  次: 一、前言
二、維持現狀或改採事後審查制論者之見解
三、偵查中羈押處分權應歸屬法院
(一)憲法保障提審制度之觀點
(二)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之觀點
(三)防止濫行羈押之觀點
(四)比較法之觀點
(五)提昇偵查品質之觀點
(六)可行性之觀點
四、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運財,偵查中羈押處分權應歸法院,律師通訊,第 194 期,52-57 頁,1995年11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