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保單;外國法;契約自由;標準保單;基本保單;法律行為 |
| 中文摘要: |
關於我法院審理涉外事件時,即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該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之意思定其適用之法律。」前開所稱「適用英國法及實務」之記載通說即視為「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在此情形之下,即予以適用英國法,即令英國法與我國法律有衝突時亦同。因此,凡有涉外事件而約定適用外國法時,一般認為我國法院適用英國法乃是適用我國法律之結果。惟較有問題者,乃是「英國海上保險慣例」能否認為亦屬「海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而可優先我國法之適用。
|
| 目 次: |
一、保單中約定適用外國法之效果 二、保單中載明適用外國法之批判 三、行政及司法之規整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