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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海上保險契約約定適用外國法條款效力之評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慧玲
出版日期: 1984.0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3 期/17-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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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單外國法契約自由標準保單基本保單法律行為
中文摘要: 關於我法院審理涉外事件時,即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該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之意思定其適用之法律。」前開所稱「適用英國法及實務」之記載通說即視為「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在此情形之下,即予以適用英國法,即令英國法與我國法律有衝突時亦同。因此,凡有涉外事件而約定適用外國法時,一般認為我國法院適用英國法乃是適用我國法律之結果。惟較有問題者,乃是「英國海上保險慣例」能否認為亦屬「海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而可優先我國法之適用。

目  次: 一、保單中約定適用外國法之效果
二、保單中載明適用外國法之批判
三、行政及司法之規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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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海上保險契約約定適用外國法條款效力之評估,萬國法律,第13期,17-18頁,198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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