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養;契約行為;公權力;裁定;重大瑕疵;撤銷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民法上之收養,從第 1079 條之解釋,可視為契約行為,又自第 1073 條至第 1079 條規定不少收養之要件。違反該要件,其為無效或可得撤銷,法律沒有明文,所以實務上適用起來不無困難。就收養的無效與撤銷之理論,有日本民法與德國民法兩種不同典型的立法例值得參考。日木民法將收養視為與婚姻同其性質之身分契約行為;德國現行法就收養性質不視為雙方契約,而視為法院公權力之裁定,故不再承認收養之無效與撤銷之存在。
|
目 次: |
三、收養之無效與撤銷 (一)概說 (二)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三)我國舊律例及過渡時期之規定 (四)我國現行民法上之規定 (五)修正草案之規定 四、收養之效力 (一)概說 (二)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 (三)親屬關係之發生 (四)禁婚親之適用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