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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我國收養法之現代化(二) (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Adoption Law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II))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0.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9 卷 第 1-2 期/169-200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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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收養契約行為公權力裁定重大瑕疵撤銷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民法上之收養,從第 1079 條之解釋,可視為契約行為,又自第 1073 條至第 1079 條規定不少收養之要件。違反該要件,其為無效或可得撤銷,法律沒有明文,所以實務上適用起來不無困難。就收養的無效與撤銷之理論,有日本民法與德國民法兩種不同典型的立法例值得參考。日木民法將收養視為與婚姻同其性質之身分契約行為;德國現行法就收養性質不視為雙方契約,而視為法院公權力之裁定,故不再承認收養之無效與撤銷之存在。
目  次: 三、收養之無效與撤銷
(一)概說
(二)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三)我國舊律例及過渡時期之規定
(四)我國現行民法上之規定
(五)修正草案之規定
四、收養之效力
(一)概說
(二)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
(三)親屬關係之發生
(四)禁婚親之適用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論我國收養法之現代化(二),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9卷第1-2期,169-200頁,1980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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