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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公共媒體法制化初探-試以功能性觀點解析公共電視法條文
編著譯者:
石世豪
出版日期:
1997.10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27 卷 第 1 期
/87-132 頁
頁 數:
46
點閱次數:
1555
下載點數:
18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共電視法
;
公共媒體理念
;
法制建構
;
制度比較
;
試驗
;
私法組織行政
;
自治
;
公共任務
中文摘要:
我國公共電視法已經三讀通過,其立法體例言,不但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並且包含組織法、程序法及實體法相關規定,其具體內容則更涵蓋民事特別法、預算與人事等國會權限,以及廣播電視法等法律領域相關規範。而該法在未來具體實施之後,勢必隨之引發各種法律適用上的新型態爭議。有鑑於此,本文特以功能性的觀點,嘗試透過比較制度上相關理論與經驗的參證,探尋公共媒體理念下所應有的解釋模式,以及未來進一步修法落實「公共媒體」理念的可能方向。
本文在嘗試根據現行公視法立法目的,尋繹較適切可行的解釋方式之餘,發現該法在整體建構上,固然有公私法領域劃分上的諸多疑慮有待進一步釐清;然而,該法強調「目的性」與「試驗性」的基本預設,卻值得賦予高度肯定。尤其,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適時引入「公共監督」機制,在「試行」公共媒體法制化的過程中,則更具有其正面、積極的示範作用。誠然,公共電視臺未來在節目製播內容、公共傳播服務,以及「有效使用經費」各方面的具體表現,將是說服國人持續追求「公共媒體」理念的最有力訴求;法制設計上的適當配合,卻是保證不同團體與個人的努力得以凝聚的範疇或框架。因此,本文結論認為:對於現行公視法進行修正與調整,應係進一步落實「公共媒體」理念的必經歷程。
目 次:
壹、公共媒體理念及其實踐
一、緒論:方法論上的幾個難題
二、公共媒體制度的比較觀察
三、公共媒體理念的標竿作用
貳、現行公視法條文解析
一、公視法的體例與法典結構
二、公視法的施行及效力問題
三、公視基金會的組織與運作
四、公共電視臺的節目製播與營運
五、現行公視法的整體評估
參、代結語:未來修法的方向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55、57、80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61、65、71、107 條 (85.09.25 版)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0 條 (71.01.04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 (83.01.28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1、2、5、7、9、10、11、12、14、19、22、24、46 條 (80.02.04 版)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 11 條 (85.02.05 版)
電影法 第 8 條 (72.11.18 版)
廣播電視法 第 1、3、4、5、6、10、14-1、21、22、29-1、43、44、45、45-1 條 (82.08.02 版)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8、9、10、11、12、13、14、15、16、17、18、23、32、35、52、57、59、60 條 (82.08.11 版)
公共電視法 第 1、2、3、4、6、7、8、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40、41、43、44、46、47、48、49 條 (86.06.1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05 號
釋字第 364 號
相關函釋:
法律字第 10703514310 號
(81)公法字第 01684 號
公研釋字第 001 號
公研釋字第 010 號
公研釋字第 025 號
公研釋字第 043 號
公研釋字第 072 號
公研釋字第 077 號
公研釋字第 0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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