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憲;政黨;法院;多黨制;證據力;黨章 |
中文摘要: |
社帝黨認為:「應區別政黨之目的及為達成該目的所採取之手段;控制這些手段僅僅是行政機關的職責,依基本法第廿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朝此方向進行之證據調查是無關宏旨」。行政機關固然有獨立、與基本法第廿一條第二項程序無關之防止違憲事件之任務,但是這些事件同時也是認識該黨目的之標記:因此對本案而言,仍是十分重要。社帝黨企圖說明它並未採取國社黨的領袖原則、黨章所含的權威特色不過是表現它所追求的「民主領導原則」。然而它的代表並未提出使人信服的說明,究竟此項領導原則之本質為何、與領袖原則又有何不同。因此給人的印象是,領導原則不過是不用「領袖」二字的領袖原則。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