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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上故意與過失析論及其運作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開正懷
出版日期: 1982.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7 卷 第 4 期/10-16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806
關 鍵 詞: 希望主義間接故意其他態樣消極故意注意程度折衷說
中文摘要: 故意固以認識與意欲為要素,然行為者為犯罪之實施,於犯罪事實是否以希望其發生為必要,仰以僅有犯罪事實之認識為已足,學說上有認識主義與希望主義之爭,揆兩者學說之內容,對故意須具認識與意欲,均無異言,惟前述側重於「知」的要素,後者側重於「意」的要素,在實例之運作上,遇下列情況,究竟是否成立故意,即難免發生差異。
目  次: 一、故意之要件
(一)認識要素
(二)意欲要素
二、我刑法對故意採希望主義並論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三、故意之其他態樣
(甲)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乙)積極故意與消極故意
(丙)實害故意與危險故意
(丁)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
四、過失之要件
(一)欠缺注意
(二)可以預知
五、過失之態樣
(甲)不認識之過失與認識之過失
(乙)一般過失與業務過失
六、我刑法對注意程度之標準採折衷說
(甲)主觀說
(乙)客觀說
(丙)折衷說
七、未必故意與認識過失之界限
八、故意與過失之其他事項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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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正懷,刑法上故意與過失析論及其運作,法學叢刊,第27卷第4期,10-16頁,198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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