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希望主義;間接故意;其他態樣;消極故意;注意程度;折衷說 |
| 中文摘要: |
故意固以認識與意欲為要素,然行為者為犯罪之實施,於犯罪事實是否以希望其發生為必要,仰以僅有犯罪事實之認識為已足,學說上有認識主義與希望主義之爭,揆兩者學說之內容,對故意須具認識與意欲,均無異言,惟前述側重於「知」的要素,後者側重於「意」的要素,在實例之運作上,遇下列情況,究竟是否成立故意,即難免發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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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故意之要件 (一)認識要素 (二)意欲要素 二、我刑法對故意採希望主義並論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三、故意之其他態樣 (甲)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乙)積極故意與消極故意 (丙)實害故意與危險故意 (丁)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 四、過失之要件 (一)欠缺注意 (二)可以預知 五、過失之態樣 (甲)不認識之過失與認識之過失 (乙)一般過失與業務過失 六、我刑法對注意程度之標準採折衷說 (甲)主觀說 (乙)客觀說 (丙)折衷說 七、未必故意與認識過失之界限 八、故意與過失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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