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憲法;法官;免職;停職;轉任;減俸 |
| 中文摘要: |
查「法官」二字之含義,從廣義言,凡從事於司法工作之人員,均包括在內,而從狹義言,則為僅具有審判權貴者,始足以當。以故意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即係本此意義而來;因之同法第八十一條復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綜核該二條之立法意旨,一方使法官具有獨立審判不屈不撓之精神,一方予以終身職之保障,蓋非此無以達「天下之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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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憲法所定之法官 二、法官之免職 三、法官之停職 四、法官之轉任 五、法官之減俸 六、法官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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