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官選任;任免;民選制;終身職;彈劾;抗辯 |
中文摘要: |
美國用民選方式選任法官不過係近一百年以來之事,在殖民時代法官泰由各州長指派,一小部分由立法機關派任。獨立革命以後,後者歸於式微。法官之去職之傳統方法及原因在若干場合不足因應需要,故各州已在設法將去職之方法及原因予以擴大。去職之原因與法官工作之不能勝任無關。法規規定去職之主要對象是道德的而非心神的不適任。美國法官一般均經律師考試及格,執行律師職務多年,始被任命或選舉,擔任法官,故其學驗大致均甚優良,故以往從未聞有法官訓練之事。惟近年來發覺或由于法官不熟諳訴訟實務之技術影響訴訟稽延,或法官之間對于同類案件判決歧異。因此,近十年來美國對於法官,尤其新任法官或下級法官之進修訓練,頗為注意,無論聯邦或各州,均著著進行,但其訓練由官方正式出面主持的並不多,一般係由若干法官透過法律職務團體策動辦理,且其參加往往係自願的而非強制的,是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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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節 美國法官之選任 一、概要 二、美國法官選任之歷史 三、美國司法學社之超政黨的任命與民選混合計劃 四、任命與民選混合計劃以外之法官選任方法 第二節 美國法官之去職 一、概述 二、彈劾 三、因立法機關請求由行政機關使其去職(address) 四、罷免 五、由司法訴訟而去職(Removal by Judicial action) 六、一九五九年「法官選任及法院行政全國會議」就法官之懲戒與免職所為之決議 第三節 美國法官之任期 第四節 美國法官之訓練 一、簡介 二、聯邦法官之訓練 三、各州法官之訓練 四、少年法院法官之訓練 第五節 美國法官之待遇 一、概略 二、美國法官待遇之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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