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簡易程序;處刑命令;簡易判決;變更起訴法條 |
中文摘要: |
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關於刑罰權之實現,應由法院依正當之法律程序為之,被告享有在公開之法庭,陳述意見、辯明嫌疑、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與證人對質及行詰問之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機會以及審級救濟之保障等,此亦爲現行通常審判程序之重要機制,惟基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運用,以及被告亦享有因適當簡化程序而受迅速審理的利益,在具備案件輕微、限制科刑範圍、犯罪事實明確、科刑資料充足以及經被告任意同意等要件下,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亦得依簡易之方式為之。
|
目 次: |
壹、引言-八十六年底修正簡易程序之特徵 貳、「處刑命令」與「簡易判決」之差異 一、處刑命令的特徵 二、處刑命令與簡易判決之差異 參、簡易判決程序之合憲性檢討 一、簡易判決程序與通常審判程序之差異 二、簡易判決程序之合憲性檢討 三、被告享有聲請依通常審判程序接受審判之權利 肆、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但書所謂「有必要時」之情形 伍、簡易程序有無刑訴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補強法則之適用 陸、有無刑訴法第三○○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 柒、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 一、簡易判決第二審上訴審得否為兩造缺席判決 二、簡易判決第二審上訴審得否為被告一造缺席判決 三、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處理 捌、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