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非訟事件;再審程序;既判力;裁定程序;審判利益;強制執行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現起民事訴訟,法院於程序進行中,對程序問題之聲請或爭執,固然應以裁定方法將問題為解決,對於該訴訟本案之實體問題最後必須以判決為之。此際,裁定與判決兩者之區分,在概念上及其功能方面,均較有一定明確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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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裁定與判決之區別理由 三、裁定有無實體既判力之見解 (一)我國司法界之見解現狀 (二)我國司法界對裁定之基本思想 四、對於否定裁定有實體既判力之檢討 (一)基於訴訟與非訟之概念區別所為之證據 (二)基於當事人無就實體問題進行言詞辯論機會為論據 (三)基於法院不得於裁定程序為實體審理之論據 (四)基於當事人審判利益受褫奪之論據 五、若干相關法律問題之研討 (一)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真意與裁定有實體既判力之關係 (二)本案發票人受法院之裁定後,未於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或提起確認訴訟之效果 (三)依非訟事件法所為之裁定,有無再審程序之準用問題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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