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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五權憲法要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57.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 卷 第 4 期/18-25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787
關 鍵 詞: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中文摘要: 民主政治之要件,第一須主權在民,第二政府或人民代表機關之權力行使須根據人民之授權,即凡有權管理人民身體財產的公務員,必須由國民選舉或由其所選舉之人選任。法律須由國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代表制定,政府主要官員至少立法的議員,行政長官,應有任期。法國人權宣言宣示國家主權應屬於國民全體,任何團體或個人,非經國民授與,不得行使任何權力,即示此旨。第三須有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諸如自由及財產權之保障,所謂不虞匱乏自由,無所戒懼之自由,實法上雖未列舉,當亦在保障之列。
目  次: 一、概說
    1.國體政體及建國主義
    2.民權與民生
    3.民權與主權及憲法上人民之權利
    4.五權憲法之特色
二、政權與治權之劃分
    1.權與能之關係
    2.國民大會之組織與其應有之職構
三、五權分立
四、高度的法治與健全的人治之配合
五、中央與地方之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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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五權憲法要義,法學叢刊,第 2 卷 第 4 期,18-25 頁,195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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