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退學;大學自治;行政爭訟;裁量;評分處分 |
中文摘要: |
近年,大學生權利及法治意識提高,二一制度的合法性與合憲性亦隨之受到質疑,大學生為此而提起爭訟者,時有所聞,惟多半遭到法院駁回。二○○一年七月九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一則判決中,宣告大學學則中有關二一退學的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從而判決撤銷系爭退學處分,並作成被告學校應為「回復學籍」處分的判決。此一判決作出後,舉國譁然,支持與反對的聲音,各有所據。本文選擇以學生受教育權為主軸,嘗試剖析其間所牽涉的憲法問題,在討論層次上,首先探究退學處分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再進一步探究系爭退學規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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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言 貳、先決問題:退學處分及其法規依據的可司法性 參、退學制度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一、受大學教育權與法律保留原則 二、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 (一)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涵與功能取向 (二)大法官解釋意旨的解讀與詮釋 (三)小結 肆、退學制度是否合乎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一、退學制度法律授權基礎的探求 (一)相關法規概觀 (二)檢討分析 二、以「大學自治立法權」作為限制學生權利的依據? (一)基本出發點 (二)大學自治立法權的概念與規範範圍:以德國法爲借鏡 (三)以大學自治立法權作爲退學制度的法源基礎? 伍、大學自治的本質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深層意涵: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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