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檢察機關;檢察一體;國會監督;訴訟監督;打擊犯罪說;檢警關係;檢察官地位 |
| 中文摘要: |
在自由主義及法治思想的薰陶下,接生檢察官制的歐陸先進,擬以監督與制衡為「三合一疫苗」,改善新生兒的脆弱體質,期使新生兒既能防範法官恣意,控制警察濫權,又能免受相類病毒的危害。至於成效如何,當然取決於疫苗調理是否得當。本文即擬以此出發,一一檢討檢察官內部與外部的監督與制衡問題,首先探討我國現行法制下內部監督的機制,即檢察一體的設計,詳究其理論依據及利弊得失(本文貳),隨後分析外部制衡的管道,研究國會及法院應否及如何制衡檢察機關(本文參)。最後,筆者就檢察官之指令問題、人事問題及訴訟行為問題分別提出陽光程序、內部自治及訴訟監督等三項立法芻議,期使檢察官的監督制衡設計,更為健全(本文肆)。上述相關問題中,由於陽光程序及訴訟監督問題,筆者另曾專文研析 ,因此,本文擬以檢察一體之目的(本文貳、一)、國會監督的檢討(本文參、一)及內部自治的機制(本文肆、二)為研討之三大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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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內部監督之立法模式:檢察一體 一、檢察一體之目的 二、檢察一體之限制 參、外部制衡之立法模式 一、國會對檢察官之監督:國會監督模式 二、法院對檢察官之監督:訴訟監督模式 肆、立法芻議 一、指令權之陽光監督 二、人事權之自治監督 三、處分權之訴訟監督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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