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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1996.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3 期
/63-64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467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俊益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告訴不可分原則
;
視為撤回告訴
;
調解成立
中文摘要: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所謂視為撤回告訴,須具備三個要件,分別為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及經當事人同意撤回,始生撤回告訴或撤回自訴之效力。本文將舉例探討關於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之議題。
目 次:
壹、告訴不可分原則
貳、調解成立之效力
參、法院對於公訴案件之處理
肆、法院對於自訴案件之處理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俊益,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月旦法學雜誌,第13期,63-64頁,199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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