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刑事訴訟;基本權利;犯罪偵查;被告;第三人;強制處分 |
中文摘要: |
而對第三人力而可能被採為證人時身體之檢查才能違抗第三人之意願,對其進行侵入且該採取第三人身體上之血液作為如上所述僅能作為「已知樣本」「證據樣本」而採證。證明犯罪必須同時以多種證據證明之,DNA 證據只是這許多證據之一,當它被應用在「人別鑑定」時,可達百分之百之正確性,因世上除了同卵雙胞外,絕不會有兩個人擁有相同的 DNA 組合。但是在鑑定系統之選擇上,若未達足以判定為獨一無二之基因類組合時,DNA 鑑定結果只是相似,尤其切忌成為證明犯罪之為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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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問題之提出 貳、憲法上的刑事訴訟 參、憲法上身體不受傷害之基本權利與犯罪偵查 肆、對被告或第三人之強制處分在本質內容與措施並非相同 伍、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與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有關檢查身體之辨明 陸、DNA 鑑定與檢查身體 一、DNA 型別鑑定之意義 二、依現行刑訴法上可否為血液採樣進行 DNA 鑑定之強制處分 柒、結論─問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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