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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抗辯權
編著譯者:
鄭玉波
出版日期:
1982.06
刊登出處:
台灣/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第 11 卷 第 2 期
/53-66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3746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支配權
;
請求權
;
形成權
;
抗辯權
;
權利
;
時效
中文摘要:
抗辯權可分為廣義的及狹義的,廣義的抗辯乃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之對抗權。至他人所行使之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的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之權利,亦即拒絕相對人請求給付之給付拒絕權。我國民法條文用『得拒絕給付』、『得拒絕履行』或『得拒絕清償』等字樣來表示之。解釋上因其為廣義的形成權一種,而形成權之行使係以意思表示為之,故抗辯權之行使亦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始可。其次抗辯權行使後之效力如何?則應依抗辯權之種類而有所不同,也即毀滅的抗辯權一經行使,則對方之請求權永被排除;但延緩的抗辯權則僅能阻止對方請求權暫時不得行使而已,並非永久排除對方之請求權也。
目 次:
一、引言
二、抗辦權概述
三、各種抗辯權實例分析
(一)時效完成抗辯權
(二)惡意抗辯權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不安抗辯檔
(五)價金支付抗辦權
(六)窮困之抗辯權
(七)先訴抗辯權
(八)不貞之抗辯權
附言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8、92、93、114、144、147、179、180、184、185、197、198、209、213、219、226、264、265、335、337、347、353、368、369、370、418、439、486、548、745、746、749、750、1065、1067、1068 條 (19.12.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192 條 (98.07.08 版)
破產法 第 100 條 (69.12.05 版)
相關判解:
院字第 2216 號
院字第 2424 號
院字第 2437 號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30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2868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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