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夫妻間強姦;舉證;同居義務;公權力;性自主;親權 |
中文摘要: |
或有以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間強姦罪,舉證困難,縱法律處罰,亦難以提出具體證據以論罪科刑。惟不只夫妻間之強姦,任何強姦罪行,均有舉證困難之問題,若認夫妻間強姦有其可罰性,自不能以舉證困難之事實問題而排除其適用。或有以為,依民法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妻與夫性交,乃盡其義務,夫既在享受其應有之權利,豈有成立強姦罪可言云云。惟民法上所謂「同居義務」之立法目的,乃在提供夫妻共同生活之依據,藉此在精神與物質生活上共同相扶持,以圖因個人結合成家庭而為社會、國家發揮更大功能,非因此規定即將妻視為次等公民而剝奪其性自主決定或身體行動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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