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法;代理人;告知;契約;三審三級;賠償 |
中文摘要: |
在我國保險業務發展之初期,無論壽險業或產險業,基於專業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人數過少,不敷急需,為權寬計,乃有業務員或稱外務員制度之設置。惟此等應保險業招募而來之業務員,多屬程度較低,無保險專業知識之人士。而保險業者對此等業務員僅就保險制度略作簡介後,即要求其展開保險業務之招攬。業務員因非專業人員,故既泛從事此一行業之責任感,亦無服務投保大眾之熱誠與能力,其所以願供業者驅使,無非為貪圖相當額度之佣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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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一、產險業務員 二、產險業務員之權限 三、臺灣小調餐廳火險賠償案 四、上訴審判決理由及其依據 五、對臺灣小調案之探討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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