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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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產險外務員之權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施文森
出版日期: 1985.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0 卷 第 2 期/1-7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719
關 鍵 詞: 保險法代理人告知契約三審三級賠償
中文摘要: 在我國保險業務發展之初期,無論壽險業或產險業,基於專業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人數過少,不敷急需,為權寬計,乃有業務員或稱外務員制度之設置。惟此等應保險業招募而來之業務員,多屬程度較低,無保險專業知識之人士。而保險業者對此等業務員僅就保險制度略作簡介後,即要求其展開保險業務之招攬。業務員因非專業人員,故既泛從事此一行業之責任感,亦無服務投保大眾之熱誠與能力,其所以願供業者驅使,無非為貪圖相當額度之佣金而已。
目  次: 前言
一、產險業務員
二、產險業務員之權限
三、臺灣小調餐廳火險賠償案
四、上訴審判決理由及其依據
五、對臺灣小調案之探討
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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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森,論產險外務員之權限,法學叢刊,第 30 卷 第 2 期,1-7 頁,198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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