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真品平行輸入;著作人;代理商;訴訟;重製;海關 |
中文摘要: |
我國著作權法於八十七條再作修正,並增訂八十七條之一,明列真品平行輸入之著作必須經著作人同意,否則即屬違法,並已自八十二年四月廿六日正式生效。乍看之下,本條文在立法行政二大部門間,經議事杯葛及黨政溝通費盡九牛二虎之力後,紛爭似已暫告平息,但實際上,該條文在實務上如何運作,以及對業者及消費者所產生之巨大衝擊,才剛換了一個舞台馬上開演。按本來真品平行輸入是否合法之爭論,從學理及實務案例觀點,各國皆有汗牛充棟之分析研究,而且在我國到底中美著作權協定應如何詮釋,更是見仁見智莫衷一是,但既然現在已經國內立法程序通過修法,過去的爭執即可暫予保留,應著眼於未來這套新法之運作,本文爰以八十七條所可能產生之問題及衝擊、略抒淺見,俾供業者即將來立法之修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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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真品平行輸入之意義 二、平行輸入例外許可範圍過窄 三、情輕法重之不當立法 四、海關查扣之法律依據 五、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 六、國內廠商業者及消費者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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