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轉投資;忠實及注意義務;競業之禁止;股份收回;股份收買;股份收質;庫藏股;員工認股權;股東常會;少數股東;表決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累積投票制;視訊會議;臨時管理人;公司債;合併;分割 |
中文摘要: |
最新通過的公司法修正案,總計增訂二十四條、刪除五十五條及修正一百五十六條。形式上觀之,變動幅度相當大,但就實質而言,則感覺不出主管機關及立法委員有任何一致之指導原則,就我國公司法制作出前瞻性之規劃。因此整個修正案之技術面似乎大於制度面,而其重點乃在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地解決現有之問題,是屬於向後看之立法。話雖如此,姑不論我國新修正之公司法是好、是壞,都將影響約六十萬家公司日常之經營,因此自有對此修正加以研究之必要。為幫助讀者更容易了解新法之內容及其可能之影響,謹撮述其重要者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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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總則 一、公司之種類(第二條) 二、轉投資之限制(第十三條) 三、舉債之限制(第十四條) 四、業務之限制(第十五條) 五、貸款之限制(第十五條) 六、保證之限制(第十六條) 七、公司名稱(第十八條) 八、負責人之忠實及注意義務(第二十三條) 九、政府或法人股東之被選任為董事及監察人(第二十七條) 十、經理人之設置(第二十九條) 十一、經理人之職權(第三十一條) 十二、經理人競業之禁止(第三十二條) 十三、經理人遵守決議之義務(第三十三條) 十四、經理人之申報持股義務(第三十七條) 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一、股票之發行價格(第一四○條) 二、股票發行之限制(第一六一條之一) 三、股票之發行形式(第一六二條之一、第一六二條之二) 四、股份收回、收買及收質之限制(第一六七條) 五、庫藏股制度及員工認股權制度之引進(第一六七條之一及第一六七條之二) 六、認股權之引進(第二四八條、第二六八條、第二六八條之一及第二七八條) 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一、股東常會必須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第一七○條)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之特別規定(第一七二條第一至第三項) 三、增加應列舉召集事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第一七二條第五項) 四、少數股東請求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之放寬(第一七三條第四項) 五、表決權限制之取消(第一七九條第一項) 六、股東會主席及主席違法散會之救濟(第一八二條之一) 七、股東會議事錄之保存(第一八三條) 八、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之限制(第一八九條之一) 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一、董事及監察人資格之放寬(第一九二條、第二一六條、第一九七條) 二、累積投票制之放寬(第一九八條) 三、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仍不改選時當然解任之規定(第一九五條) 四、董事及監察人就任前轉讓持股之限制(第一九七條、第二二七條) 五、公司應將董事及監察人持股設質之情形向主管機關為申報公告之規定(第一九七條之一、第二二七條) 六、解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改為輕度特別決議事項(第一九九條、第二二七條) 七、增訂董事及監察人提前改選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提前解任之規定(第一九九條之一、第二二七條) 八、董事缺額,董事會召開股東會補選之時間(第二○一條) 九、每屆第一次董事會召開時間之釐清(第二○三條) 十、董事會之召集應並通知監察人(第二○四條) 十一、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第二○五條) 十二、取消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國籍及住所之限制(第二○八條) 十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第二○八條之一) 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 一、刪除公司債可轉換數額為章程相對應記載事項(第一三○條) 二、公司債私募制度之引進(第二四八條) 陸、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割及合併 一、合併 (一)通知及公告債權人之時問(第七十三條) (二)發起人股份限制轉讓之排除(第一六三條) (三)合併之決議(第三一六條) (四)簡易合併(第三一六條之一) (五)合併獎勵(第三一七條之三) 二、分割 (一)分割之決議(第三一六條) (二)分割之型態(第三一六條之一第二項) (三)分割計劃(第三一七條,第三一七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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