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由心證;損害賠償;訴訟經濟原則;舉證責任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增訂,基本上,僅係我國民事訴訟證據法則重要修正方向之一。其考慮重點包括訴訟經濟原則、公平原則與程序保障原則等。因其主要適用對象為損害賠償事件,可預見在此類型訴訟程序中,藉此修正條文,將可某程度達到對被害人之舉證責任減輕之效果。基於他山之石,足以攻錯之理,本文乃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之理論與實務見解,予以研介如上。希能有助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新制之成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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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德國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為中心 一、立法目的 二、適用之範圍 三、自由心證之證明度問題 四、主張責任之降低問題 參、我國法 一、立法及規範意旨 二、學說 (以下刊載本期) 三、實務見解 (一)最高法院 (二)台灣高等法院 1. 積極適用見解 2. 採消極見解者 (三)地方法院見解 1. 積極適用見解者 2. 採消極不適用見解者 肆、我國法之發展評估 —、我國法與德國法之比較 二、我國實務見解評析 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第二項發展之評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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